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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骞:厚植为民解忧的司法情怀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4日A03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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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人 物       上一篇    下一篇

“要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民事法官既要以情感人,又要以理服人,还要将法的精神带给广大人民群众。”

张骞,徐州市审判业务专家、新沂法院速裁庭庭长。二十年来,张骞法官扎根基层法院,坚守民事条线,累计审执结各类案件6300余件。在家长里短中当好“清官”,在扑朔迷离中辨别真相,在疑难复杂处精研细判,每一起案件都在践行初心使命。他先后被徐州中院评定为“审判业务骨干”“十佳法官”“调解标兵”“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先进个人”,被省高院评定为“调解能手”,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一等功1次。

以情动人

让百姓感受司法温暖

心结解,法结开。

韩某与沙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多年来纠纷不断,经镇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愈演愈烈。双方诉至法院后,张骞没有按部就班坐堂问案,而是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验,充分了解纠纷成因及症结所在。在充分把握双方争议的来龙去脉后,首先主动提高双方的姿态以降低对立情绪,进而围绕土地现状引导双方适度让步,最后再针对性提出折中方案……法官的严谨和真诚最终打开了双方的心结,一起争议数年的土地纠纷现场得以顺利化解。

愤怒邻里铸剑为犁。

李某与姚某两家系近邻,双方因邻里纠纷多次诉讼并经执行,积怨已久,后因琐事互殴又均有损伤,且其中一方构成轻伤。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又在眼前。该案已形成民转刑局面,如不能妥善解决纠纷,后果不堪设想!考虑靠案件解纠纷已无可能,张骞在召集双方见面后,结合“三尺巷”的故事由此及彼,以局外人的清醒解当局者之谜,同理之心终促双方认清了各自责任以及潜在风险,在法官感化之下双方当庭和解。为表和好诚意,双方当事人及长辈共同设宴一桌,力邀法官到场见证,多年以来两家和好如初。

张骞说:“作为一名民事法官,要厚植为民解忧的司法情怀,既要有置身事外评判是非的态度,又要有置身事内化解纠纷的情感。案结事了人和,始终是一名民事法官永不言弃的至高追求。”

以理服人

让当事各方胜败皆服

事实清则责任明。

郑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公安机关以刘某弃车逃逸推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诉讼中,刘某极力辩称因郑某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郑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该争议,公安机关以监控视频不清未对该情节予以认定。

为还原事故真相,他三次到达事发现场,从不同方向勘验红绿灯变化规则,并经对比现场监控视频,准确认定郑某存在闯红灯行为并依法确定其责任,案件事实得以还原。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刘某在支付赔款时感慨道:虽然这个事实认定对我的赔偿责任没有太大的实质影响,但法官查明事实的态度和作风让我胜败皆服,一次诉讼足以让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

张骞说:“法律真实不应成为法官推卸和逃避责任的理由,法官必须要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

理直则“气”壮。

马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同时认定交通事故外伤在损伤后果中所起作用相当,参与度50%。原告主张应按最高院24号指导案例确定的规则,确定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被告则主张应按省高院(2020)参阅案例12号确定的规则,判定受害人自身承担不低于50%责任。张骞在合议时提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时,应当区分受害人所受损害类型,结合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介入或参与程度,对侵权责任范围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据此判断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同并服判息诉。

在张骞眼里,民事案件无大小,所有的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必须以一丝不苟的精神予以对待。

以法为据

让制度价值得以彰显

居住权应予保障。

仲某就其所有的房屋出具《赠与书》并办理公证,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其子赵某,但明确约定其生前享有永久居住权;之后,赵某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仲某一直居住生活其中。因赵某为他人担保的银行贷款未还被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司法拍卖并成交,仲某遂诉请确认其居住权并停止交付。该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张骞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并排除登记设立要件的适用,裁定仲某居住权成立并可阻却交付。裁定作出后,各方均没有提起诉讼。该案文书被省高院评定为执行裁判条线优秀文书一等奖,案例分析被《审判研究》采用。

物权期待权优先保护。

为保护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和特定不动产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于二者身份出现重合时如何保护,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张骞在对陶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案外人只要符合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两者任一条规定的保护要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例后被省高院《参阅案例》采用,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在群众眼里,他就是一位暖心的百姓法官。误解时常有,不满也难免,在酸甜苦辣中执着坚守,才是法官的“芳华”,才是值得的“人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