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止 债务共担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3日A08
日期:04-23
本报讯(通讯员 左传超)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合伙债务的纠纷,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均拒绝付款,法院依法判决各合伙人共同承担。
顾某和朱某合伙经营某快递驿站多年。2022年2月份,杨某应朱某要求对门店进行隔断装修,但装修完后,杨某要求付款时,顾某和朱某却相互推脱。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和朱某共同支付装修款13000元。审理中,被告顾某辩称其已经在2022年6月退出,合伙已经终止,现在快递门店由朱某经营,故应由朱某付款;被告朱某则辩称,2022年6月前门店主要由顾某负责,合伙终止时双方已商定之前的对外债务由顾某来承担,亦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对被告顾某、朱某合伙经营的场所进行装修,且装修事宜亦发生在二被告合伙期间内,二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二被告是否就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作了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对原告并无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修费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