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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行为法不容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3日A08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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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加翀 邓梦新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被告赖账的情形,被告会以没有欠原告这么多钱,或者已经还清、以物抵债等理由进行抗辩,更有甚者将原告讨债的单据予以扣留、灭失,让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但该种行为是徒劳的,终究要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日前,涟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赖账但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饲料公司经营饲料生产、销售业务,被告耿某经营畜禽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赊购饲料,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三张,累计货款为333650元。其间,被告给付原告卖鸭款69000元,并退回原告部分饲料。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20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就货款数额,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签字的结算明细一张、欠条三张(均系照片打印件,原件在原告去被告家催要货款时被被告予以扣留)。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2023年2月18日原告带人从被告处购买2350只成品鹅折抵货款250000元后剩余货款基本给付完毕,并要求原告提供欠条原件。就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带人从被告处购买2350只成品鹅折抵货款250000元,被告提供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收据存根复印件及两名证人予以证明,但是两名证人只是证明去帮被告抓鹅,但并不清楚鹅是出售给谁及出售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带人从被告处购买2350只成品鹅折抵货款250000元的抗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首先,被告提供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收据存根复印件,但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份收据存根复印件的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其次,被告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两证人就鹅款的计算、货款的给付、折抵货款的清算等过程并不清楚,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再次,根据交易习惯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收售畜禽一般采用过磅计重的方式来确定价款,而不以数量计价,在被告回答法院提问时,其对收鹅老板的身份、联系方式、收鹅过磅的斤数、价款清算的过程均不清楚的情况下与原告进行货款折抵,并不符合常理。最后,原告提供了欠条照片打印件及某派出所接处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印证在被告辩称原告带人去收鹅的日期之后,原告还持有着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件,且在民警处警时,被告只提出原告供应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及到货款已经以鹅款予以抵扣等信息,该点亦不符合常理。法院遂判决被告耿某支付某饲料公司货款252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