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讨债”前女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3日A08
日期:04-23
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人父母总是竭尽全力为子女着想,想让孩子过上条件更优越的生活。然而,这种“爱”子女的方式是否都是正确的呢?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岳父母“讨债”前女婿引发纠纷的案件。
小钱与小吴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小两口,2012年登记结婚。2019年,两人共同购买总价350余万元的一套房子,首付款150余万元,其中女方小钱出资80余万元,男方小吴出资60余万元。每月1万余元的贷款中,小钱负担1000余元,其余由小吴负担。
然而,因种种原因,小钱与小吴之间感情逐渐不和,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确认房子归小吴所有,剩余贷款由小吴负担,小吴支付小钱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原本以为这段婚姻就此划上句号,小钱和小吴也即将开始新生活,意外却发生了。
2022年10月,小钱的父母老钱夫妇将女儿小钱及前女婿小吴诉至姑苏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买房时所借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拿出了一张借条,上面是这样写的:“本人小吴和小钱因购置新房,于2019年7月16日借父母伍拾万圆整。”借款人处为小钱的签名,小吴的签名由小钱代笔。小钱表示自己是在征得小吴同意后代签的。
然而小吴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也不认可借款事实,他提交的相关笔录及协议证明了双方已离婚且案涉房屋已分割,小吴也已实际支付给小钱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钱夫妇提交的借条中仅有女儿小钱个人签名,前女婿小吴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不能证明二人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小钱认可借款事实,但在之前的离婚纠纷庭审笔录中已明确表示夫妻没有共同债务,并且在本案庭审中表示50万元借款是属于房产分割里的问题。二人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与双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基本相当。
综上,案涉借条是小钱单方向其父母出具,原告老钱夫妇在子女离婚后且房屋已经分割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凭自己女儿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并且未能就被告小钱和小吴的借贷合意作出充分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钱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