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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发出扬州首份《预查废证明》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3日A05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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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邮法萱 记者 丁平)近日,高邮市法院就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向银行发出扬州地区首份《预查废证明》,银行以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的依据,有效缩减了银行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4月17月,某银行向高邮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张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万余元。在立案审查阶段,高邮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张某在全省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关联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传统模式,银行虽知道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但上述过程往往需要耗时几个月,更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诸多经济成本。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后,高邮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即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法院已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则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此证明进行债务核销。这样既快速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流向执行程序的案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