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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往往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南京中院刑三庭庭长方红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南京中院坚持围绕实质化审理新要求,为创新驱动辖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水平作出了有益尝试。
强化联动力
严把庭审实质化质量关
近年来,南京中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审理实质化、精细化。2023年,南京中院在全省率先创建“首长出庭”机关负责人出庭履职制度,通过邀请执行机关监狱长、政委、检察机关检察长作为各方代表出庭,发挥“首长”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正。
罪犯石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6月被无锡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80万元;查获并扣押没收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单位某公司向石某等三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诉请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0万元,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限的教育改造,2023年3月,执行机关江苏省某监狱向南京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京中院在庭审本案时采用“首长出庭”形式,由减刑法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监狱政委、检察机关副检察长分别作为执行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履职。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石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决已履行完毕。法院将罪犯的民事赔偿是否影响认罪悔罪的认定作为庭审争议焦点,认为原刑事判决中,石某违法所得金额难以查实,仅能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并据此对其判处罚金刑。罪犯虽称愿意尽快尽好就该民事案件与被害单位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但其行为与其表达出的悔罪态度之间存在一定偏差。法院综合考量该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主客观改造表现等因素,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适当从严,裁定对石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首长出庭’同堂审理案件,可以有效促进法、检、执三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深入探讨、沟通。”江苏省高淳监狱副监狱长杭寿根表示,这项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方式改革的积极探索,促进了监狱民警办案理念从“材料提供”向“强化举证责任”转变。
“庭审监督是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能够切实保障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检察机关通过同步检察监督,可以在庭审前与刑罚执行机关充分交换意见,有效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调查核实。”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垒说。
提高执行力
严把审理全流程监督关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减刑(假释)审核表”“执行机关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材料”“历次减刑裁定书、决定书”……2021年,南京中院整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及的46项要素,在全省首创《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要素目录》,统一了南京七家监狱减刑、假释材料呈报标准,法官得以在审理阶段充分运用要素项,迅速提炼认定罪犯改造表现相关事实,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充分发挥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权的司法属性回归。
“之前各监区凭各自经验呈报材料,没有统一的规范,有时某些关键证据未能提交,导致后期沟通耗费不少时间和人力成本。”江苏省江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教导员李粉香表示,《要素目录》用条目式列表的方式,列明了所有证据材料,监狱在制作卷宗时一目了然。
建章立制之后,确保《要素目录》落地见效同样是推进减刑、假释工作取得新成效的重要内容。南京中院通过对7家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质量组织考评,形成《南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质量考评》,进一步实现了整体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南京中院近五年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537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20余人次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社会关注或争议较大的减刑、假释案件,携手刑罚执行机关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关口前移,从执行机关案件启动、组织听证到法院开庭审理各环节均邀请代表委员全程参与,使实体公正、程序公开的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领域激扬更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