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9日A09
日期:04-19
送达公告
无锡中骅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情节严重一案,我局已于2023年08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惠山交路执〔2023〕38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山交路执〔2023〕38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
送达公告
南京辛德瑞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沈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多次联系你单位现场送达未果,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露潇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拒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苑路118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待公告期满后,本案即自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公 告
2024年02月,灌云县公安局在办理任某被诈骗案中,办案民警在国内等地查扣一批涉案黄金制品共计1270克,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请相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伊山派出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联系电话:0518—81868710,联系人:刘警官。
特此公告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
遗失声明
朱德康,于2024年4月1日遗失警官证,证号为086177,现声明该警官证作废。
2024年4月10日
遗失声明
卢秋林律师证遗失,执业证号:13213202011209915,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53213110832。声明作废。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