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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伪造证据罚款5000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9日A05

日期: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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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周岚

“最后一次问你,给的是9000元,还是79000元?”面对法官提问,被告人最终承认自己伪造了证据。近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被告刘某因涉嫌伪造证据,被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长期从事吊车施工业务,被告刘某和某达公司让王某在南通为其提供吊车施工服务,经双方对账,刘某、某达公司欠王某款项77600元,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刘某、某达公司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王某主张的款项以及利息。

刘某、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无异议,但该案系王某与刘某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某达公司未参与其中,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在外地,申请网络开庭。第一次网络开庭过程中,在当事人补充案件事实时,原告王某代理人先提出被告刘某已于2024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现金9000元。对此,被告刘某不认可,称已支付原告现金79000元,双方已两清,有收条为证。原告王某代理人经与原告王某电话核实,王某确认收到的是9000元,且认可该收条的签名及手印,但是不认可收条内容,并称刘某对收条进行了添加,在9000元前添加了“7”,变成79000元。由于双方对收条内容的陈述大相径庭,双方必有一方作虚假陈述,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双方要如实陈述,并告知虚假陈述以及伪造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双方均坚持自己的意见。

因案件出现新的证据,又因网络开庭不能对证据进行及时审查,因此承办法官当庭通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由被告刘某在第二次开庭时将收条带至法庭。(下转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