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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9日A02

日期: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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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扣留,但未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未补办相应手续,或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0七条之规定,现将2022年12月31日前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的车辆(包括僵尸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作为无主财物上交财政,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