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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被撞伤致休学,“休学损失”赔不赔?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6日A08

日期: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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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如果不是一年前的那场交通事故,此刻的小李或许已被某所大学录取,但如今,却还是一名埋头苦读的高三学子,事情还要从一年多前说起。

当时小李是昆山某学校的一名高二在读学生,2022年6月17日的一个清晨,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被夏某驾驶的轿车车头撞伤,致其双侧下颌骨骨折遗留张口受限Ⅰ度,后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和夏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治疗期间,小李前后住院共计5天,产生医药费5.3万余元。治疗结束后,小李的家人与肇事司机夏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两方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一年休学损失3.6万余元在内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22.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均发表了抗辩意见。被告夏某辩称,自己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20万元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休学损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原告所主张的休学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应支持。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某和原告小李负同等责任。因被告夏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按照65%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夏某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从法律规定看,法律虽未明确将休学损失列为单独的一项财产损失项目,但在此案中,小李作为在校高中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该起事故造成伤情休学一年,也是无奈选择,不仅影响了学业,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结果,且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且小李主张的金额3.6万余元,不高于2021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故法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要求的包括休学补偿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4.4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按照65%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4.99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总计须赔付19.4万元。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会严重影响学习,跟不上学校的教育学习计划,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也不公平。最后,该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直接损失而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