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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非卖品,以牟利为目的索赔不予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6日A08

日期: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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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得到支持。但近年来,牟利性索赔行为开始呈现出规模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长期困扰企业,对营商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知假买假”的问题,支持索赔虽然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之名牟利等现象。近日,溧水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购买者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8月13日,汤某一行人来到某白酒经营部购买了四箱酒(另赠送了两瓶),白酒经营部店主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内供酒,数量16,金额2400元。该酒外包装纸箱印有“接待专用”,标明了净含量、酒精度、原料。打开后一箱4瓶,瓶上挂的标牌正面标有“非卖品、珍宝内供酒”信息,反面标有“禁止流通”以及净含量、酒精度、执行标准、原料等信息,瓶身上标注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珍宝内供酒、非卖品、禁止流通等信息。汤某买酒后,即向溧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双方就赔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汤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汤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汤某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故对汤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食品是禁止流通的非卖品,且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或者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