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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是胜诉权益,更是营商环境的优化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2日A07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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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A版)

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查封的不动产原本设计用于商服用途,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如能继续开发,未必不能盘活死局。且在第二次拍卖结束后,如果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被建设公司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申请以物抵债,这个结果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必定是难以接受。而对建设公司来说,即使申请将不动产以物抵债,执行到位款项仍有较大缺口,一旦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续款项到位更是遥遥无期、希望渺茫。

双方皆有左右为难之处,于是谢博又将双方组织起来进行调解,他仔细说明双方困难所在,又讲解了后续可能带给双方的不利后果,句句公心,体恤民情,最终又经过两轮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第二次拍卖开拍前,房地产公司筹措资金,一次性偿还了建设公司1200万余元的债务。款项到账后,建设公司也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申请解除对房地产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自愿申请结案。

一案解多案,营商环境注活水

从2020年案件起诉至今,双方当事人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纠纷持续时间长,矛盾也逐步尖锐,后续诉讼数量也不断增长。上述案件的结案化解,对于仍处于再审、诉讼、执行阶段的另案,房地产公司一并申请撤回。至此,双方矛盾的彻底解决画上圆满句号。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企执行并不少见,但如何让企业在履行义务和自身发展上实现“双赢”是执行工作中贯彻加大执行力度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课题。

此次案件的化解是睢宁法院助力企业有序发展、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成功实践。下一步,睢宁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涉企执行工作水平,把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善意执行、助企纾困结合起来,为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源头活水,推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