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破题给出“最优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11日A01
日期:04-11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曹健 崔源媛)一次船舶碰撞事故引发六起诉讼案件,涉八方纠纷主体、五个特别程序。由于关联案件多、诉讼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如何“一揽子”化解对受理诉讼的南京海事法院法官的能力提出了考验。
2022年2月19日,海船A轮与内河B轮在太仓水域发生碰撞,A轮与其所载货物防辐射盖板一同沉没江中,船舶沉没过程中触碰了码头侧端构筑物。2022年至2024年间,货方、两船方、两保险公司、承运人、码头方、抢险方共八方主体先后到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应诉,形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打捞合同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等六起诉讼案件,总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同时,因A轮系海船,有权依照《海商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此引发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五个特别程序。
六起诉讼案件进度不一、程序各异。有的在一审,有的因等待关联案件的二审结果而中止审理,还有新诉至法院的处于诉前调解程序中。就案办案,虽然可以逐案依次判决,但漫长的等待不仅大幅增加债务利息、保管费用、诉讼保全等各项成本和损失,还会进一步衍生债权人会议等更多法律程序。
本次碰撞随船沉没的货物较为特殊,系防辐射盖板,当事人对该批货物是否构成全损争议较大,托运方认为长时间浸泡在水中的盖板若投入使用,对项目的潜在风险无法评估,故选择弃货重制,该批货物全损;责任方则对全损事实持有异议。如何确定各项赔偿责任,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并非易事。
该货损案一审判决后,历经二审维持原判,让法官看到了时机,调解进入新阶段。承办法官一方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货损金额为基础,组织系列案件当事人一并商谈,逐案突破调解困局;另一方面发挥海事司法专业特色,就A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问题与各方进行谈判、协商,合理进行分配,敦促各方互谅互让、分摊损失。
历时近两个月的调解,经过多轮磋商修改,最终各方合作共赢,找到了“最优解”。六起案件在相互之间完全公开透明,且将后续潜在纠纷一并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逐案签订了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对南京海事法院的公正、高效点赞。
记者了解到,船舶碰撞案件是海事法院特有的案件类型,也是海事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本次碰撞、触碰事故,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各关联案件陆续诉至法院,核心问题是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损失金额的确定。由于各方争执僵持不下,有些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诉讼程序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法官积极倡导各方理性思考、求同存异,探索出多方共赢的“最优解”,全面化解纠纷,避免损失扩大、衍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