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09日A09
日期:04-09
人民法院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蒋秋云(身份证号34222419770416X
XXX):本机关查明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2024年3月25日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常钟卫医罚140200[2024]B008号)。罚款于15日内缴至江苏银行钟楼支行,逾期依法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60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机关将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9日
公 告
薛苒,女,2023年6月5日出生,于2023年6月6日在金洲路虹西村十二组鱼塘附近捡拾。捡拾时用包被裹着,内有一个小纸条上面写着出生日期,2023年6月5日出生,望好心人收养,请知情者于60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城中派出所提供线索,电话15851257786。
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送达公告
倪福明(身份证号:3210021962XX
XX0633):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苏扬广)应急罚〔202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要求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前述决定书,并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履行。因你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处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现要求你立即向江苏银行扬州广陵支行,账号: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0500014110000266
7,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苏扬广)应急加罚〔2022〕139 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12号12栋4F(扬州市广陵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1487342667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