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是监察权的具体行使者,优良的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把握好监察官“选任”这道关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前提。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监察官自身担负着肃风正纪的职责,其选任条件应当更加严格。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经过历代统治者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发展出了一整套严密的监察官选任制度。至明代,监察制度已经成熟,有关监察官选任的要求具体而全面,有其合理性,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首先,德行是明朝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只有品行端正之人方可任监察官。明代监察法规《宪体》对监察官的品行有明确的具体要求:“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众人之公”“风宪官当存心忠厚”“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毋得亵慢怠惰。”
其次,明代对监察官的学识具有较高要求。明初,明太祖提出“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科举恢复后,人才日渐充足,学识逐渐成为监察官选任的重要标准,监察官必须出自科举“正途”。明代监察官还承担着参与会审、理大狱、审录罪囚的司法职责。因此,明代监察官还需明习法律、晓谙刑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如果御史不谙习刑名,甚至会有改职的风险。
最后,监察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初仕者必须经过试职或理刑,积累从政经验,通晓政务与法令并通过考核后,才可以担任监察官。据《明史》载:“试御史,一年后实授。又有理刑进士、理刑知县,理都察院刑狱,半年实授。”
此外,监察官应符合任职回避的要求。明代有关监察官职务回避和地籍回避的规定非常严密。职务回避是指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明史》记载:“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地籍回避是指监察官不得监察原籍所在地及曾经为官的地方。
明朝严格的监察官选任要求为肃清吏治及官僚机构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强有力的队伍保障,巩固了政治统治,有其合理之处。新时代,党和国家对监察队伍寄予了新的更高期望。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监察队伍首先要求建立完备的监察官选任制度,有必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和智慧。
第一,监察官选任应将道德品行放在首位。监察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才能公正、有力地行使监察权。我国《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监察官选用阶段,应特别重视道德品行的考察,明确监察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的具体评价标准,真正将政治过硬、道德良好、品行端正的人选拔出来。
第二,监察官选任应侧重对学识及经验的考察。我国《监察官法》规定,担任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对候选人实际承担监察职责的能力素质的考察,尤其要注重对候选人法律素养的考核。同时,应注重对候选人工作经验的考察,必要时可设置工作背景和经历的要求。
第三,严格监察官的任职回避条件。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时代背景下,为保证监察官的纯洁性与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应对监察官的任职回避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一定亲属关系范围内,应当限制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对另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负有监察职责的监察官。以“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明确的法律概念作为确定监察官地域回避的标尺。此外,为防止与原单位发生利益纠葛,应当禁止监察官监察原工作单位。
当前,我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选任条件也作了规定。但有关监察官选任的内容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专门的监察官选任规范,构建科学、严密的监察官选任制度,为监察职能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促进监察权的充分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