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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规则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9日A07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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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作为“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有限责任最大的优点是减少和转移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促进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全资子公司的概念是在公司集团的框架下予以的定义,通过建立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网络,不断强化对子公司的控制,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传统公司法上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立的规则难以适用,导致债权人难获救济。传统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形式为基础设计的规范,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为其两大基石,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皆属于公司的“弱势群体”、外部人,二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如公司法中防范和惩罚抽逃资本的规范同时有利于保护公司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母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被集团利益最大化取代。全资子公司一元化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存在少数股东保护的问题,如此一来,实践中母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子公司的管理层等的掠夺行为的侵害矛头直指子公司的债权人,进而导致公司法为普通公司设定的保护少数股东的措施将难以发挥作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成为全资子公司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少数股东保护机制的建立不能完全等同于债权人保护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

法人人格否认为强化全资子公司债权保护提供了适用空间。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底线是保持全资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两大法系中关于保护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原则上坚守母公司有限责任,但设有例外,即揭破法人面纱。

我国公司法对于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资子公司的身份信息予以公示,便于与其交易的相对人了解母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的性质。二是公示财务、决策等部分环节。三是特殊的法人人格否定规则,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公司股东,运用“推定混同”规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母公司的股东乃至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能否要求刺破多重面纱在法律上并无直接规定。

借助“股东穿越”规则落实母公司股东的主体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生缺位股东之间的权利、利益制衡结构,造成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基于全资子公司的现实特点,创建适合其特性的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借助“股东穿越”规则。

所谓“股东穿越”,是指全资子公司处于被绝对控制与支配的情形下,母公司股东透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界限,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控制权的制度。与之相对应,母公司股东会对全资子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如有滥用权利的行为而导致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允许债权人要求母公司承担责任,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滥用权利的母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因此,在“股东穿越”理论下对股东责任明确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母公司股东做出危害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