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发出首份风险告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9日A06
日期:03-29
本报讯(通讯员 朱峰江 张家宁)宿迁某培训学校逾期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建筑公司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培训学校应给付工程款189.97万元。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培训学校均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2月,建筑公司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是2021年6月作出判决的,但是建筑公司在2024年2月才申请执行,已经过了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且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催要证明、指出其异议不成立后,仍然坚持提交异议申请。
“现在建筑公司已经提供了催要证明,你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如果你还是坚持以此项理由提交异议,企图拖延、逃避执行,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全面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相关风险及后果。
经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向案件主办法官承认其所提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并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