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模板”开炸鸡店,判赔20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9日A08
日期:03-29
本报通讯员 陈雅芳
在竞争激烈的餐饮市场,拥有吸引人眼球的名称字号、让人眼前一亮的内饰装潢,常常会带来不错的营销效果,这些都需要经营者的巧思和钻研。但也有一心想“搭便车”的商家,企图直接盗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内饰装潢,从而吸引顾客消费。日前,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某餐饮店模仿知名炸鸡店被诉的案件。
贝某曾在韩国留学,看到炸鸡店在韩国很风靡,便产生了开一家韩式炸鸡店的想法。回国后,贝某于2014年开设了乐乐韩国炸鸡店(化名)。此后,贝某还与其朋友陆续开设多家炸鸡店,这些店铺的线下店招、线上销售平台名称均为“乐乐韩国炸鸡”,线上店铺页面设计、线下店铺装修风格也均保持一致。
自2014年起,贝某就开始在微信朋友圈、报刊、点评平台、外卖平台、自媒体公众号大量投放了关于乐乐韩国炸鸡店的广告,推广其餐饮服务。近年来,乐乐韩国炸鸡店先后入选了某点评平台年度五星商户、“必吃榜·2020苏州必吃餐厅”、年度星级商户。经过持续近十年的经营推广,乐乐韩国炸鸡店已经收获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乐乐韩国炸鸡店的成功,让吴江区的阳阳餐饮店十分眼红。阳阳餐饮店直接“套用模板”,使用“乐乐韩国炸鸡”作为自己的店铺名称,全盘复制乐乐韩国炸鸡店营业场所的装饰、包装、菜单、logo,在线上线下销售炸鸡。
不久后,阳阳餐饮店便被乐乐韩国炸鸡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阳餐饮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阳阳餐饮店案涉店铺已更名,且产品宣传页面也没有再出现被控侵权标识。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交易机会的减少、竞争优势降低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不利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阳阳餐饮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阳阳餐饮店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业标识作用的字号、包装、装潢,他人若擅自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对于恶意攀附的行为,法院将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角度出发,要求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赔偿,强化诚实信用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搭便车”行为虽然可以让商家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曝光和利益,但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以良好的品质和服务收获消费者青睐。另外,商家也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根据不同经营产品的特点,全方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