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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完毕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9日A07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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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我国只有公安局、税务局、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该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为行政非诉执行。

笔者在梳理所在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近两年共受理此类案件71件,均为行政处罚案件。经统计,以和解终结方式结案11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30件,执行完毕30件。执行完毕率为42.25%,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和执行,对于监督和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分析未能实际执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原因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机关不及时移送执行,习惯于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批量集中申请执行;2.行政机关未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某局申请执行某商店一案,因该商店已停业,亦未发现经营者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案件终本后,该局才提交之前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最终执行完毕;3.行政机关未主动穷尽法律程序,追加相关被执行人。近两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未受理一起行政机关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某局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该公司名下无财产,而后证实该公司唯一股东李某名下有大额财产,且其资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因该局未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致该案件终本结案。

为此,为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笔者建议执行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机关对接,提出以下建议:

1.行政行为作出后,需要移送执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批量移送执行一方面造成法院审查、执行压力过大,同时也给被执行人留出充分的时间做好应对之策,或改头换面经营或隐匿财产,造成执行难,若因此类情形导致执行不能,将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行政执法环境。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情况已较为熟悉,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促进案件及时有效地执结。

3.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类情形下,行政机关可及时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将为案件执行拓宽渠道,增加执结的可能性。另外,该规定第十至二十五条,还明确了其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穷尽法律程序,促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有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