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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8日A07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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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同向行人李某发生碰撞。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司法鉴定涉案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等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按照该规定,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正三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从车子质量、最大速度、驱动方式等方面看,其社会危害性与新能源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相当;从技术规范看,工信部2018年5月17日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KG等,符合条件的为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对超出标准的认定为机动车。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需要从技术指标和行政管理属性两个方面考虑。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并未对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强制上牌、注册机动车信息、强制购买保险、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因此电动三轮车不属于行政管理上的机动车,不受相关机动车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约束,那么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宜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2017年工信部《关于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只有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且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标准。其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采信对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结论。最后,公安部交管局在对江苏省公安厅就电动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所作答复中,对电动三轮车和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说明,认为应将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见在行政管理领域,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视为机动车。综上,电动三轮车应认定为机动车,按照规定应考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相应的机动车号牌,否则,违反交规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