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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效力认定问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8日A07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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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较为常见。实践中,当事人容易对这类鉴定产生异议从而产生矛盾纠纷,那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效力究竟如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请的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认定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司法解释来看,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有权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方通常会针对伤残程度、误工等事项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以证明其主张赔偿金额。第二,单方委托鉴定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查证明力。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反驳该鉴定时可以申请鉴定,反之,该单方委托鉴定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混淆单方委托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启动方式而对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产生质疑,因此不服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可以运用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存在误区的,可以通过邀请律师作为听证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对于因案致贫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救助,帮助当事人缓解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