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理解与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8日A07
日期:03-28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正是这一要素使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来,实务中出现对“暴力袭击”的认定和把握不一、对暴力的范围、程度理解存在争议等难点问题。面对袭警案件的增多和袭警暴力的升级,如何理解认定“暴力袭击”行为也成为评价该罪的关键。
“暴力”通常指能够使人或物品发生生物性失能或者物理性形变的有形强制力。刑法学上,根据“暴力”的作用范围和程度,划分为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四类。最广义的暴力包括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形,作用对象是人和物;广义的暴力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人施加的物理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而最狭义的暴力在不法程度上更甚,以形成具体危险为限,要求对人行使有形力达到足以抑制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为规范袭警犯罪案件办理,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应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把握好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程度要求。
袭击行为对执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妨害。目前,关于袭警罪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存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学说的不同分歧。笔者认为,成立袭警罪应要求暴力袭击行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造成实质性阻碍,这种阻碍不同于造成具体危险,而要求暴力程度较为严重,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强有力妨害。如此可将没有产生阻碍警察执法损害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外,对一些轻微碰撞,警察可以压制反抗的不以犯罪论处,涉及妨害治安管理的,可以予以一定行政处罚。
可能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具体危险。从袭警罪的罪状设置看,立法者并没有对“暴力”造成的后果进行规定,按照其作为危险犯的属性,不要求必然出现实害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成立犯罪不需要区分暴力的程度,构成袭警罪要形成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高度危险性和盖然性。人民警察身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依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因恐惧逃避、纠纷矛盾、醉酒等原因,情绪往往处于不稳定状态,现场情况复杂多变。但要成立犯罪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暴力的限度要以可能造成警察轻微伤的具体危险为条件,且这种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以此排除情节轻微行为构罪。
攻击具有主动性。刑法规定成立袭警罪的前提要件是行为人对人民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因此对该罪暴力的理解不能脱离“袭击”二字。笔者认为,“突然性”并非暴力袭击行为的限制要求。事实上,暴力是否突发、人民警察有无防备并不是限制成立袭警罪的关键要素,该罪暴力袭击的本质在于积极主动地对警察人身实施强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