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地方立法护“未”成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8日A02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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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学校、家庭、公安机关等主体的义务,强调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管控能力。同时,要把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校园欺凌预防
重点预防主要围绕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后的管教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分级矫治、专门教育的相关内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条例(修订草案)》细化明确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责任义务。学校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应当及时制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教育部门要通过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等举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通过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防范、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重点关注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预防重新犯罪工作作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教育矫治与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时,补充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相关主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等形式依法行使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