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晓红
3月26日上午,南京海事法院对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章润出庭履行职责,部分省和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听庭。
此案系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售卖的刑事案件。2023年12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省法院指定管辖,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起由省检察院指定、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事刑事第一案,这标志着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明知故犯,盗采海砂1.38万吨
据李某在法庭上陈述,他原本租了船在长江江苏段跑运输,听闻买卖非法盗采的海砂很挣钱,就这样,通过中间人他联系上同样发财心切的张某。一听有这样低价买砂的“好事”,张某明知李某欲出售的海砂系非法盗采还是与其一拍即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被告人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并查扣船载海砂1.38万吨,价值34万余元。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南京海事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记者注意到,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南京海事法院在判决中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对于类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加大力度,打掉下游销售链
由于海砂开采的特殊性,上游采砂者不易抓获,对于仅抓获运输海砂者如何定性,存在实践难题。此案中,两被告人未直接开采海砂而是购买、运输、销售,对此违法行为作出的判决依据又是什么?
“本案是打击非法采砂链条中购买、运输、销售环节的典型案例。”作为主审法官,花玉军明确指出,该案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了共同犯罪。
涉海砂违法犯罪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危害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影响建筑工程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202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与中国海警局共同出台依法打击海砂犯罪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在非法采砂现场直接过驳、运输海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此案即属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认定其他购买者、运输者构成非法采砂的情形。“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亦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试点探索,“三合一”筑牢海事法治屏障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将危及建筑安全。江苏作为建筑大省、航运大省,对海砂的需求量大,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非法开采海砂后的销售地。
“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唯一新设的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谈及该案作为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的意义,花玉军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部署,省委提出美丽江苏、海洋强省的建设目标,依法打击涉海洋违法犯罪活动,加快推进海洋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事、行政案件一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非法盗采海砂属于非法采矿犯罪行为,通常在地方普通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原先并不管辖刑事案件,此案为何会由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花玉军进一步介绍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海事法院开始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是对建立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专门化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深化探索。
根据2022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归口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在此基础上,将与此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一并由海事法院审理,可以使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刑事和公益诉讼程序衔接更为顺畅紧密,也更加有利于凝聚工作合力,发挥海事司法与涉海执法部门业已建立的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惩治海上犯罪、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省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江和龙旁听庭审后认为,对非法采砂行为从开采到销售全链条打击,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应有之义,对维护江苏建筑安全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也体现出了南京海事法院作为海事专门法院在审理涉海纠纷中的优势。
首起海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连云港海警局灌云工作站,公诉机关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法院是南京海事法院。该案的当庭宣判体现了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凸显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海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彰显跨地区、跨部门法检协作形成的司法合力优势,为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更多海事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