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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6日A07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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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非法集资敛财方式具有多样性,且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非法集资已从过去的线下转移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借助期货交易等形式非法集资,这就为查处非法集资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加之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存在信息壁垒,这就为非法集资风险信息对称增加了障碍。要想突破这一层信息壁垒,需要立足于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多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彼此信息的交换,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防控。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一旦发现大额资金流向不明的可疑情况,需要及时将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或者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回访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司资金或经营情况问题,可以上报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可以进行初查,对于形迹可疑的情况,继续跟进监控等等。

推动信息交流,建立全方位协作网络。在非法集资风险防控的工作中,集资者普遍打破了空间壁垒,利用线上非接触性的特征强化隐蔽性,涉及地自然难以及时发现此类犯罪苗头,所以线上非法集资犯罪比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犯罪存活周期长,涉案地多,涉及人员分散,造成的后果更难逆转。这就需要推进各部门间信息交流,预判行业风险,形成全面的风险报告及清单,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风险企业业务开展情况,银行部门掌握的风险企业资金进出情况,税务部门在日常中挖掘的经营情况等。非法集资的跨时空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提升打防效能。首先,银行、银监、保监、税务等部门之间加强合作,明确各单位在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方面的分工和对应职责,建立金融信息收集、研判和移送的制度,健全和规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确保行政与刑事无缝衔接。其次,公安机关的人口、治安、技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以互利共享的理念利用各自资源推进情报信息共享,拓宽和提高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的途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