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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6日A07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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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行为是否应当入罪

行为人所涉及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要把一般的民间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一般的民间融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特定的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就可以成立,所达成的协议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涉众型金融犯罪尽管有民间融资的外衣,但是其突破了对象的个别性,具有涉众性的特点,这种涉众性的特征是一般的融资行为所不具备的,其面向的是广大的社会群体,而且对于国家的金融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所产生的恶劣的社会效果也是一般融资行为所达不到的。如果这种“融资”行为未经过合法许可,同时又满足了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那就会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进而从合法的民事行为转变成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然它们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相同,在犯罪手段上也多是以高利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但是,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的区别十分明显:

第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最主要的是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没有。在同一件犯罪中,针对不同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当时犯罪的具体地位、作用、实施的行为来认定其主观状态,从而对罪名进行确认。对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对于那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其他罪名。即使是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人来说,也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集资到的款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对于其他行为则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最终对犯罪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两者在客观方面不相同。集资诈骗采取的是诈骗方法,既可以以成立公司为名义召集投资,也可以通过返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还可以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目共同出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本质都是还本付息,在手段、方法上除了诈骗之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

(三)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包括三个主要的特征: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经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2.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单位利益。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归单位所有、使单位受益。如果实施犯罪所获得的收益为个人占有,则属于自然人犯罪。3.单位依法成立。除犯罪活动外,还对外存在合法经营业务。如果满足以上三点应当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在200多件案例样本中,犯罪行为人是假借单位等犯罪外衣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犯罪活动,可是这其中并不是所有都存在实际运营的单位主体,有些只是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实则并没有正常的金融交易活动。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以合法成立的公司作为犯罪外衣,所有的行为均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所获得的财产也首先转入单位账户,然后再像正规经营所获收益一样进入分配流程,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呢?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通过违法手段获得资金后又用于合法经营的情况,应当再进行具体的区分:如果单位在成立时并没有想实施违法行为,只是合法经营一段时间后资金出现问题,然后通过犯罪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在成立时就没有正常流转的资金,一开始就想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用于单位经营,由此而不间断地持续募集。这种情况在本质上应当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行为而设立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只不过是犯罪活动的掩护,不管是筹集的资金还是再投资的收益,实际上都是依靠犯罪活动获得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