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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释法明理化心结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6日A06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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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赵雨秋 赵志祥)新沂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夯实人民法庭建设、助推基层治理,展现人民法庭新面貌、新风采。

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过程中导致施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王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施某无责任。因王某未向施某支付赔偿款,施某将王某诉至新沂法院窑湾法庭。

立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为切入口细心劝说,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预期,尽最大可能减轻负担。考虑到王某的经济情况,经承办法官协调,施某同意给王某一定时间筹款。在此基础上,近期,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开庭调解,经释法明理,施某作出一定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钱款当庭一次性支付给施某,施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圆满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