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置房就是欠钱不还 依法判刑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6日A06
日期:03-26
本报讯(通讯员 魏览览 王宇)“被告人葛某某对我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庭审上,丰县法院刑庭法官依法宣判。
被告葛某某驾驶拖拉机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王某死亡。该起交通事故,葛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葛某某及丰县某公司共应赔42万余元,其中葛某某应当承担9.5万元赔偿义务。丰县某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应案款,但葛某某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立案后,葛某某既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拘传、拘留措施,但效果不佳。
后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葛某某在明知自身负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数万元现金汇入了其妹妹名下银行账户,并用该笔资金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另外,干警在葛某某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到,葛某某的老家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获赔3套房产。但葛某某将其拆迁置换应得的3套拆迁房也全部登记在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下。查清事实后,执行干警认真整理材料,将该案件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给丰县公安机关立案。
在得知已被刑事立案后,葛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
虽然,葛某某在刑事判决前“幡然悔悟”,但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葛某某当场表示认罪不上诉,当庭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