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通知开股东会程序违法决议不成立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6日A02
日期:03-26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宋琪)微信群里发通知召开股东会,有股东未回复“收到”没参会,此种情况下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成立?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刘某、王某系被告某公司股东。被告某公司决定在2023年6月21日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公司行政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在股东微信群中发布了会议通知,通知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待讨论的议案内容。公司有部分股东不在上述微信群内,同时群内亦有股东未回复。
6月21日,某公司如期召开股东会,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召开,应到会股东47人,实到会股东33人,会议形成了变更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等两项决议。原告刘某、王某认为被告未按公司章程履行通知、召集程序,主持股东会的董事也未按章程推举,请求依法确认当日决议不成立。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6月21日的股东会议召集、主持、通知程序均有悖于公司章程,被告在未按法定期限通知、未通知应到股东参会、应到股东未实际参会且不追认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程序严重违法,相关股东会决议未能形成符合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标准的意思表示,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