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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应急“首违不罚”包容“无心之失”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5日A03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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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行政与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顾昱)“非常感谢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理解和帮助,我们刚搬来不久,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学习当中,今后一定把抓安全作为我这个企业负责人的必修课!”3月23日,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的一日用品生产企业收到了通州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让企业感受到惊喜和温情,企业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承诺,以后将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这是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探索实施《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办理的首个“首违不罚”案件。

今年2月,通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检查该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时发现,该企业未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按相关规定应当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该企业具体违法程度,经裁量应给予其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意见》有关内容建议适用“首违不罚”。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该案时认为,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也已迅速整改到位,符合《意见》中关于“首违不罚”有关适用要求,可以免予处罚。同时建议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指导和教育,并要求企业签署有关《承诺书》。

据了解,“首违不罚”是通州区应急管理局秉承善意文明执法理念,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对特定违法行为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让企业实现自我纠错、提升企业自主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以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容错机制。《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涉及培训教育、警示标志张贴、特种作业人员建档、应急预案制定等17项常见轻微违法行为。《意见》同时明确,涉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领域以及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不在其适用范围。

“有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一些非主观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曹茂龙介绍,“首违不罚”的实施,不仅可以包容企业“无心之过”,给了经营主体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帮助企业合规整改,在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也是柔性执法的一项内容,更是全区应急管理执法队伍以高水平监管能力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倾力打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