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首用新规判决彩礼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5日A02
日期:03-25
本报讯(通讯员 王勇)近日,泗阳县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判处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李某与韩某某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李某给付韩某某彩礼66000元、改口费10001元并为其购买“三金”,韩某某给予李某改口费6600元。数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结束恋爱关系,后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
接手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徐彦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倾听双方想法,并初步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李某主张其给付的钱款是为了与韩某某缔结婚姻,属于彩礼,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解除婚约,韩某某及其父母应当退还上述钱款。另外,在恋爱和订婚期间,李某多次购买的节日礼品及转账,韩某某也需一并退还。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互相给付的改口费,虽然金额不同,但悬殊不大,且存在男方给付改口费适当高于女方给付数额的习俗,故对于给付改口费的双方行为,无需互相返还;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适当花费,以及特殊节日期间有一定意义的转账,不应纳入彩礼范畴处理。结合案情,法官从昔日感情、互相体谅等方面予以劝导,引导双方对彩礼树立正确的认识。因此,综合考虑双方陈述、证据、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韩某某返还李某50000元以及购买的“三金”,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