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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不精”,房主如何维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2日A08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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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朱波

2018年11月3日,南京溧水某开发商与陈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其开发的位于溧水某小区商品房预售给陈某。同日,双方签署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关于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及交付标准中约定:厨房橱柜、卫生间台盆柜及镜柜为“欧派”“帅康”或同等档次品牌。后该开发商将案涉项目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深圳某装饰公司,深圳某装饰公司在陈某所在楼栋施工期间向宁波某家具公司采购了“SACON帅康”品牌的厨柜、卫浴柜。案涉房屋交付后,经人举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陈某所在楼栋45户住户家中“SACON帅康”品牌厨柜、卫浴柜均未取得商标权人的商标许可文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陈某遂起诉主张该开发商按三倍赔偿其损失合计18752.76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需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要件。本案中,南京溧水某开发商将案涉商品房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具备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施工,在工程分包、验收时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故陈某要求该开发商支付三倍赔偿不予支持。但该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张贴有“SACON帅康”标识的厨柜、卫浴柜经鉴定为假冒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庭审中经向陈某释明后其亦表示三倍赔偿如不能支持同意主张违约责任。鉴于案涉房屋已交付,如要求开发商采取更换的补救措施,易导致当事人损失扩大,法院综合陈某损失情况、开发商违约情形等,酌定该开发商赔偿陈某损失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该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精装交付越来越普遍,但精装房装修质量问题频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购房者作为大宗商品消费者,所购商品房在约定装修标准范围内的家具、电器等产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开发商如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购房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三倍赔偿则需考量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即使不存在欺诈故意,开发商也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