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关系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1日A07
日期:03-21
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同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二者在监督形式和内容上有区分、有契合。理顺两部门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合力。
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运行的现状
职能的边界定位未厘清。从职能定位看,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从不同角度监督检察权的行使,前者监督行为,后者监督案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仍存在检务督察误将归属案件管理把关的质量和合规等方面问题作为督察重点的现象。
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2022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在实现案件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交上还存在协作配合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连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督察线索渠道不畅。
协调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关系的对策路径
首先,要对二者职能进行精准界定。检务督察侧重对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检察权是一个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权力,检务督察与检察一线办案存在一定距离,且具有司法办案经历的人员相对缺乏,欲直接对检察权的运行情况进行客观权威的评判,可能面临力不从心的困局。案件质量评查是案管部门的重要职能,由其对检察权的运行情况作出评价具有专业性。因此,为高效起见,应由案管部门评价检察权的行使,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及时移送检务督察,由检务督察对责任的认定进行核查。
其次,要强化协作配合。检务督察监督办案在很多时候苦于找不到监督来源,而案管部门掌握司法办案第一手资料,针对案件办理、信息公开、案卡填录等情况均有通报,开展的数据质量核查、统计业务分析研判、案件流程监控等工作,能为检务督察对检察权进行事中监督、过程监督提供必要的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作情况信息全程共享,有助于二者优势互补,强化对检察权的专业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