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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传唤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实证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1日A07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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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刑期折抵是将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时长换算成刑期予以折抵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适用制度。江苏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中发现,侦查传唤是否应当折抵刑期、如何折抵刑期,各地操作不一。

江苏检察机关随机抽取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的1368起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进行评查时发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传唤措施的案件有812件,其中,45起案件判决将侦查传唤时间折抵刑期,占比为5.54%。

在实践中,传唤是否折抵刑期各地不一,传唤时间折抵刑期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从法律规定看,将传唤时间折抵刑期于法无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刑期折抵的基本情形和折抵规则,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的标准予以折抵。除刑法规定折抵刑期情形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还对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监察机关留置、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押人员和被判刑人员在国外或者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等特殊情形折抵刑期作出了补充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刑法规定的刑期折抵的前提是“先行羁押”,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指定的居所以及境外监狱等关押场所。传唤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讯问场所包括讯问室、法庭以及办案机关指定的其他场所,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折抵刑期的关押场所,在没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予以折抵。

从理论层面看,将传唤时间折抵刑期缺乏法理支撑。刑事诉讼法根据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度和时间长短,依次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而法律规定可以折抵刑期的仅有逮捕、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可见,刑期折抵的条件远高于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条件,更需考虑与羁押的相当性。以普通监视居住为例,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虽然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刑事诉讼法却将其排除在刑期折抵情形之外;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仅明确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的对应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因此,传唤是刑事诉讼中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方式,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虽然未经批准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但其强制程度与被羁押在羁押场所的拘留、逮捕相比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传唤不具有羁押属性。

传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可以反复适用,讯问的场所也相对灵活。此外,配合接受办案机关讯问、询问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普通公民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