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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1日A07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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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但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盲目性、自发性、隐蔽性、无序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民间借贷及金融管理领域立法的滞后,导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相互交织,给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带来难度。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完善程序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可以树立“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辅的审理原则。审判机关在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下,若依据现有的证据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查清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只需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事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二者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则必须符合民间借贷案件的解决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条件。

建立民事权利救济机制。一是允许受害人选择对其有利的诉讼程序。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程序选择,即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就整个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选择,但对于这类自诉案件,受害人不得反悔,即受害人只能通过一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二是建立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指定法院集中管辖,对合法债权进行登记公示,并根据受害人在借贷活动中的过错大小,合理确定赔偿顺序和范围,确保民间借贷纠纷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完善民间借贷行政监管。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行政监管法律,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强化行政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一是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厘清其合理边界。即将禁止的交易行为和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予以明确,对违反准入限制的交易行为的非法性、执法主体、民事责任、合同效力、刑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设立民间借贷行政监管机构,与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分工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围,构建覆盖范围全面、分类合理的监管体系。三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可通过减免税收、利率浮动、优先受偿等激励措施,鼓励民间借贷主体登记备案。四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将借贷主体的贷款记录、信用消费记录、纳税记录、个人资产状况、职业信息等纳入个人征信范围,将个人信用情况与借贷资金数量、利率、期限等关联起来,鼓励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借贷氛围,减少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