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梁溪法院“怼”回保险公司抗辩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1日A02

日期:03-21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王晨曦)投保重疾险后不幸患癌,却在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缺少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投保人在自主选择治疗方式后,是否会影响获赔呢?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2年3月,市民刘女士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10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进行甲状腺穿刺检查,医院出具细胞学检查报告,诊断刘女士患甲状腺恶性肿瘤。确诊后,刘女士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理赔事宜,工作人员答复,理赔需要组织病理学检查,一般需要住院手术后出具。刘女士想采取创伤较小的治疗方法,于是来到上海某医院,在医生的建议下以射频消融术进行了治疗。

治疗完成后,刘女士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刘女士缺少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为由,未受理刘女士的申请。

明明患的是保险合同上载明可以理赔的病症,也是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了诊断,仅仅是因为治疗方式的不同就无法获得理赔吗?刘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保险期间经两家医院均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诊断医院资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认为刘女士已经罹患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疾病。刘女士提供的诊断材料系经穿刺病理学检查后出具,与合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注释并不相悖。所以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赔付保险金15万元,并豁免2022年11月以后余下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