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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院“眼见为实”化解纠纷折服当事人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20日A01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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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方面,是新房尚未交付,业主担心装修公司拿钱跑路而拒绝提前支付装修款;另一方面,是装修公司因合同签署有瑕疵拿不到装修款垫付资金压力大即将陷入资金链断裂的边缘。近日,在徐州两级法院速裁庭主审法官的协调努力下,一家楼盘涉及的四起装修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被安排到案涉楼盘现场查看装修进度,听取现场施工人员的意见。在实实在在地看到了自家房屋装修进度后,业主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愿意按照装修进度及时付款,大大缓解了装修公司的资金压力。

日前,铜山市民王某等人购买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毛坯房,同时又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精装修合同。因王某等人未付装修款,该装修公司将王某等四户诉至铜山法院。

铜山法院速裁庭承办法官开庭时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不一致,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和款项数额,王某等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载明的付款时间处却是空白未填写,对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款项数额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涉案装修款项在约定不明时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即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该装修公司才有权向王某等人主张。结合目前涉案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亦未交付给业主,故铜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装修公司诉讼请求。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

徐州中院速裁庭法官张洁审查后认为,这四起案件也许只是“冰山一角”,背后可能还会牵扯更多的业主。装修款项是否及时支付对面临资金困境的开发公司、装修公司至关重要,还会涉及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应当采取更为稳妥的处理思路。

经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发现涉案房屋所属项目目前尚未向业主交付,尽管开发公司与装修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但装修公司是开发公司的关联公司,两者利益一致,两份合同均系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与业主同时签订,这四个案件的处理对潜在纠纷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经与业主王某等人沟通,王某等人表示:“目前房屋装修进度如何、是否按照约定的材料、工艺等进行装修、装修效果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等都还不确定,大家心里没有底,开发公司、装修公司又不让大家进入现场查看,大家都担心把钱付出去之后拿不到自己心仪的‘精装房’。”一审承办法官也表示,业主的顾虑在于装修公司是否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害怕支付装修款之后装修公司跑路,而施工现场为了安全问题一直不让业主们进去查看装修进度。

张洁法官意识到,该案矛盾的症结在于业主对于自身房屋精装修的担忧,并非不愿意付款。该案可以尝试通过“一次有效调查”,带着双方当事人实地查看能够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纠纷,让有顾虑的业主实实在在地看到自己房屋的装修进度放心付钱。

于是张洁会同陈栋一起,经与开发公司、装修公司沟通后,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带着双方当事人到案涉楼盘现场查看装修进度,双方当场在涉案楼盘项目地就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业主按照付款计划按时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开发公司、装修公司也解决了流动资金的困境,并一再向法院、业主保证绝对会保质保量如期交付精装房。

张洁告诉记者,在速裁程序中,需要调查的案件许多是群体性纠纷或者存在隐性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对该类案件通过现场调查、走访,能够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调查前,要明确调查什么、向谁调查、怎么调查、调查不到怎么办等事项。调查过程中以及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做好调解、质证等工作,促成纠纷及时化解。

令人感到可喜的是,该批案件解决后,同类型的8起案件也参照该案得到了顺利化解,后期有可能发生的200余起同类型纠纷也随此案的解决而得到实质化解,未再进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