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司法救济中的裁量基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19日A07
日期:03-19
隐私权的司法救济在较多热点案件中备受瞩目,其缘由主要是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高质量追求已成为日常,加之现代科技的数智化变革使之更加便捷。自然人维护隐私权不再是消极防御,更倾向于积极寻求司法救济。所以,隐私权在司法救济中适用损害赔偿的裁量基准应得到较多关注,尤其是受害人可期待的潜在损害赔偿的裁量问题。
隐私权的损害赔偿尚缺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所以司法机关在救济隐私权时需明晰裁量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减轻或加重加害主体的赔偿责任。其次,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具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加害主体,确保赔偿的适度性。最后,遵循综合裁量原则,考虑各方面的要素,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
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自然人对隐私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控制权。司法机关在综合考虑上述裁量原则后,应重视财产属性对司法裁量的影响,酌定受害人可期待的潜在损害赔偿,实现预防保护的司法救济效果。在裁决时,可采取同向要素相叠加、逆向要素相抵减的方式正当裁决。具体的裁量要素包括:损害范围、损害后果、加害主体的主观方面、加害主体的赔偿能力、损害赔偿的种类。另外,隐私权的财产属性使自然人可对其隐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以裁量要素还应包括隐私信息的敏感性、商业利用价值、个人需求等。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司法救济隐私权适用损害赔偿可以从裁量情节、损害程度和裁量选择三个维度明确裁量基准。司法机关可在考虑个案裁量情节和损害程度的基础上做出裁量选择。主要包括三种裁量选择:
1.裁量情节为隐私仅被公众知晓并传播范围不大,尚未损害受害者的人身、财产、精神,加害主体未获利。此种情形的损害程度属于较轻。司法机关在裁量选择上,可裁定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2.裁量情节为隐私被广泛传播并被不正当使用,存在危及受害者人身、财产、精神的可预见性风险,加害主体获利较大,约1-100万。此种情节的损害程度属于一般。司法机关在裁量选择上,可裁定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受害人可期待的潜在损害赔偿1-70万。
3.裁量情节为隐私被广泛传播并被不正当使用,严重危及受害者人身、财产、精神,加害主体获利巨大,约1-500万。此种情节的损害程度较为严重。司法机关在裁量选择上,可裁定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直接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10000元、受害人可期待的潜在损害赔偿1-3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