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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示范指引作用 营造家庭文明新风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15日A08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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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子女才能健康成长,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多年来,徐州法院始终践行“和谐司法、恢复性司法、专业化司法”理念,坚持“以家为本、情感修复、多元化解”的家事审判路径,充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和美家庭建设”持续发力。

近日,徐州中院与徐州市妇联联合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家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家庭文明新风尚。本期选取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家庭教育助成长,分级指导见实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魏某与陶某登记结婚,2019年5月生育一女魏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产生矛盾。2021年9月,魏某擅自将刚满两岁的魏小某带走藏匿,并拒绝陶某与孩子见面、通话、视频,陶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婚内监护权。

法院为解决陶某与女儿持续分离的困境,根据陶某申请先行制发人格权行为禁令,通过禁令的强制力制裁魏某藏匿孩子的行为,使陶某于魏某签收禁令的第二日见到了分别一年多的女儿。同时,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陶某情绪易失控、魏某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对陶某以提醒告知、预防指导为主,向其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要求其参加普适性家长课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魏某则以干预为主,向其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魏某每个月第四周周四下午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过三个月的教育指导后,魏某每周向法庭提供家庭生活周报,记录了孩子在父母陪伴下的多彩生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法院依托家庭教育分级指导工作机制,通过评估监护人家庭教育履责情况,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开展“普适性指导—针对性指导—强制性指导”的分级指导处置,有利于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家庭教育分级指导工作机制在本案的适用,发挥了家事审判定分止争和愈疗功能,彰显了司法温度和担当,为助力家庭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打印遗嘱应谨慎,形式失范有风险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21年8月13日去世,其生前与赵某某育有五名子女朱某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2014年,朱某与赵某某因房屋征收补偿通过产权调换取得某小区房屋一套。2020年1月19日,朱某与赵某某夫妻二人订立打印遗嘱一份。朱某去世后,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其继承某小区某房屋50%的份额。经审理查明,该遗嘱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为某小区某房屋由儿子朱某某继承,年月日打印在文末,立遗嘱人朱某、赵某某,见证人王某、黄某某,遗嘱执行人俞某某,遗嘱监管人邓某某,均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字捺印,第一页无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且王某、黄某某、俞某某、邓某某均表示签字前并未见证订立遗嘱及打印遗嘱的全过程。被告朱某3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属于无效遗嘱,其他被告均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中朱某所占份额的继承权利并同意由朱某某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对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应看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上述要件。本案中的打印遗嘱因不满足法定要件,故对朱某3关于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综合考虑朱某生前与赵某某对于涉案房屋处置的意愿、各子女对朱某的赡养情况、朱某其他遗产的分割状况等,遂判决:一、位于某小区某房屋中被继承人朱某的50%产权份额由原告朱某某继承所有;二、原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朱某3房屋折价款25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较以往法律的新增条文。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电子设备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电子打印的方式订立遗嘱。打印遗嘱较以往传统遗嘱有着快捷、正式、美观、易保存等优点,但也有着打印件字体、字号、间距等较容易模仿,制作过程步骤较多可能被掉包篡改等不足,所以民法典特别规定必须有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全程参与每个制作环节,最大限度地杜绝造假的情况发生,从而更好地维护遗嘱人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打印遗嘱即因形式要件不符合而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公民在打印遗嘱时,一定要做到每页签名,全程见证,全程参与,最大限度地保证打印遗嘱的效力。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基本案情

2022年,小明(男)与小丽(女)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二人订婚,并于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二人分居两地,每周末共同生活。2023年7月,双方分手,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明将小丽诉讼至法院。小明要求,因双方结婚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磕头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催妆衣费用以及在婚后第二个月为小丽购买一条项链共计31万余元全部返还。小丽则认为,彩礼纠纷返还的金额一般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现分手因小明有过错且彩礼已基本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不予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拍婚纱摄影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催妆衣费用,属于婚礼当日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举行婚礼后,小明为小丽购买项链一条,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鉴于本案中小明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小丽应当予以返还,小丽称彩礼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仅提供了支付记录,未能充分证实其全部用于共同生活,该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情况及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实际生活、就医等支出,双方分手及过错等因素,酌定小丽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小明彩礼。

典型意义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性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本案判决女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彩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有效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