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参与诉源治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15日A07
日期:03-15
【案情】
2023年8月,孙某来公证处咨询遗产继承。孙某述称陈某是其小姨,陈某与次子张乙于2021年在同一地点同时卧轨自杀,此前陈某的丈夫、长子张甲均因抑郁症自杀。张甲张乙均未婚无子女。陈某的父母也先于其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姐姐,但姐姐后于陈某去世,姐姐有孙某等4个子女。孙某称自己与陈某家往来密切,陈某家的事务主要由其打理。孙某想了解自己对陈某及张乙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是否优于其他亲属,是否必须要去法院诉讼解决。
【评析】
公证属于“非讼程序的法官”,故由公证员可依据职权探知主义,主动核实有关证据,判断孙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本案中,公证员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及调阅派出所记录档案,了解到派出所人员赶赴卧轨现场时两人均已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死亡时间。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推定陈某后于张乙死亡,并基于转继承的原理,直接确认孙某享有继承权,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
虽确认孙某享有继承权,但是否因为他与陈某家来往密切,其继承份额就必然优于其他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遗产分配原则及酌情分得遗产权有严格限制规定,故认定孙某不能因为与陈某家来往密切,就可以多分得遗产。公证员释法之后,孙某打消了与其他继承人诉讼争抢更多遗产份额的念头。
本案例说明了公证在诉源治理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公证制度本身属性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书在纠纷发生后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法定效力优势,其社会公信力也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方法,从而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地解决。其次,公证的非诉性可以钝化矛盾。普通老百姓遇事想调解而非诉讼的观念根深蒂固,觉得诉讼打官司就是双方关系彻底决裂,特别在亲属之间,这种做法可能会让他们感到羞耻。第三,公证机构在纠纷的化解上更有亲和力,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公证的工作场所、与当事人交流沟通的方式更有利于缓和矛盾,同时公证机构的法律职能也让当事人信赖。
公证机构有效发挥诉源治理的作用,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本文所述案例本质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非直系亲属的转继承,如果公证员法律专业水平不够,不能抽丝剥茧准确判断有权继承人,必然会把继承权的认定推向法院,形成一个诉讼。本案例中事实复杂,而且多个继承人分布在不同城市,如果公证员缺乏服务意识,不积极外调核查事实,不与相关当事人耐心沟通,不指导当事人在各所在城市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最后的问题解决很可能要被迫诉诸法院,引起多个当事人的异地奔波,亲属之间的矛盾更会激化。
总之,公证的职能不仅仅是证明,它还可以渗透到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法律领域,尤其家事纠纷法律领域。证明是公证的直接功能性价值体现,预防纠纷是公证终极的核心价值。公证参与诉源治理既是公证制度本质属性使然,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化实践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