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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牢织密保护网 倾力守护“半边天”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12日A08

日期: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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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淮法萱

本报记者 翟敏

编者按

近日,淮安中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涵盖了涉家庭暴力、老龄妇女赡养、离婚经济补偿、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维护妇女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不仅在类型上具有代表性,在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上也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积极营造支持妇女依法享有、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共同生活未登记 返还彩礼要适当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双方订婚。2022年1月,田某给付陈某彩礼12.8万元,并为陈某购买戒指、手镯等价值2万余元的黄金首饰。1月2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22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陈某已经怀孕,双方协商后陈某进行引产,支付医疗费5074元。因未能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一致,田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田某122926元(彩礼12.8万元减去医疗费5074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返还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且陈某无稳定工作,又因怀孕而引产,彩礼必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支出,改判陈某返还田某彩礼7万元。

【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二审法院酌定陈某返还田某彩礼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有力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未离婚申请保护令

阻断家暴彰显权威

【基本案情】申请人孙某(女)与被申请人成某(男)于2023年6月登记结婚。2023年9月2日,被申请人成某与申请人孙某因离婚事宜产生口角,后被申请人成某对申请人孙某脸部进行扇打,并用玻璃水壶对申请人孙某进行殴打,造成孙某右手受伤流血。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威胁。申请人孙某于2023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成某对申请人孙某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成某对申请人孙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行为。

【典型意义】无论是在婚姻家庭或在恋爱关系中,女性因其生理特征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广大女性同胞提供了安全庇护之所。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中孙某尚未提出离婚诉讼,但其有权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法院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阻断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解心结设立居住权

老龄妇女老有所养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女)与赵某甲(男)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系赵某甲母亲。王某还有赵某乙、赵某丙两个子女。赵某甲2018年10月去世,其生前与李某因房屋拆迁,共同共有某小区三套房屋。因李某与王某、赵某乙、赵某丙四人对赵某甲遗产继承及王某赡养问题产生纠纷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赵某甲生前与李某因房屋拆迁所获得的一套房屋由王某和赵某乙居住,直至王某去世,在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可以在房屋产权上设立居住权。另外两套房屋均归原告李某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李某负担;赵某甲生前对外所欠债务,均由李某负担,各被告均放弃对赵某甲遗产的继承。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法院将保护老龄妇女权益作为处理继承、赡养纠纷的重要任务,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力度,案件处理中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本案中,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妥善处置赵某甲遗产继承和王某赡养问题,确保王某有房可住、有人养老,先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既化解了家庭内部矛盾,解开了各方当事人心结,又确保王某晚年生活有所保障,是司法关爱、保障丧偶老龄妇女晚年生活的生动实践。

出轨离婚分割财产

倾斜照顾无过错方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男)、被告田某(女)于1990年形成事实婚姻,1992年生育一子。近年来,原告胡某一直在外务工,被告田某无业,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协助照顾孙子孙女。2022年11月,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田某同意离婚,认为胡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并提交了胡某与婚外异性在外地某房屋同居的生活用品、录音等证据,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自认曾在该房屋居住过,并且该房屋能找到胡某及婚外异性各自的生活物品,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胡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一定过错。故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酌定由田某按照约58%的比例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约4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之间本应彼此忠诚、互敬互爱,任何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势必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也背离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此外,在当代婚姻家庭观念影响下,女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投入往往多于男方。故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照顾,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本着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田某适当多分,弥补其因对方过错造成的身心伤害,并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无形付出”变“有形收入”

【基本案情】原告钱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10月钱某、张某产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3年2月,钱某生下两人婚生子钱某某。钱某某出生后均由女方钱某照顾。现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主张3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张某自2022年10月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钱某某出生后,均由原告钱某照顾抚养,被告张某没有参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其离婚经济补偿,酌定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万元。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投入较多。本案钱某在钱某某出生后独自照顾抚养,无法正常工作,张某既未参与照顾,也未负担孩子生活所需费用。法院在充分考虑双方情感状况后,准予钱某与张某离婚并判令张某向钱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充分肯定了钱某为家庭的付出,让妇女在家庭中投入较多时间精力的“无形付出”转化为“有形收入”,有力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