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12日A03
日期:03-12
扬环催〔2024〕03-09号
行政处罚催告书
仪征市铜山枣林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81MA1UCLE24X
经营者:李朝林
经营场所:仪征市马集镇枣林村小及组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同时已告知你单位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你单位既未改正违法行为,也未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鉴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财政局
账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