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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院“一次有效裁判”产生溢出效应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8日A05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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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徐法宣

在二审群体性案件办理期间,一审尚有未决案件时,二审法院通过选取个案进行精细化审理,以“一次有效裁判”的示范意义引导未决案件的化解。在庭审过程中、裁判做出后,有针对性向各方当事人释明该类案件裁判尺度,使其接受案件法律处理结果。在此基础上,或主动或被动调整其心理预期,在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达成纠纷解决的调撤意向,实现该类纠纷的实质化解决。不久前,徐州中院速裁庭就圆满化解了这样一起群体性案件。

赵某等人原系某公司在徐州市分支机构下属项目部的员工。因徐州市的部分项目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针对赵某等职工出台了安置方案,但赵某等人与该公司未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决定不予受理。赵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速裁庭收到上诉案件后,承办法官张洁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卷宗进行了仔细审查。在与一审法院沟通了解案情时发现,此次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诉争事实类型相同,主要诉求基本一致,但涉及人数众多。目前二审上诉5件,一审法院还有58件正在审理。

张洁意识到,对该案采取传统审判方式不利于两级法院快速高效处理案件,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经过认真思考,法官认为,要在该批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应当主动作为,在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更为高效稳妥的诉讼模式。可以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案精审,然后带动其他案件化解。这个思路得到了庭里的认可。

张洁当即着手准备典型案件选取、征求各方意见、庭审思路拟定等工作,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和生效判决作出后,(下转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