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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检察监督规范社矫执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8日A01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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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沈咏春 刘培森 记者 郎建强)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要区分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训诫和警告。2023年起施行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初次违反上述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应给予训诫。2023年7月,太仓市检察院在专项监督中发现,主管部门对3名初次不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了警告,处分不甚恰当。

该院查阅相关档案,并通过与主管部门座谈、和社区矫正对象沟通了解到,被警告处分的王某等3人未请假外出,都是因为对活动范围和法律规定不够清楚,外出期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最新规定应予以训诫处分。

对此,该院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准确把握最新法律规定,规范执行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社矫对象王某又来到该院,申请法律监督。原来,王某因为工作原因急需出省,主管部门考虑到他年初刚刚不假外出,再次外出可能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不予准假。

王某表示,他初次不假外出被处罚后已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向主管部门核实,明确王某严格遵守规定,现实表现良好。

同时,该院了解到,王某任职的公司作为电子材料供应商,与外省某客户的交易往来一年超过8000万元,王某全程参与合作洽谈。这次外出也是为了代表公司参加该客户组织的年会,商议来年业务合作事项。

在逐一核查王某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年会邀请函等材料后,该院提出应依法批准外出的检察意见。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王某外出3天。

据介绍,为深入学习最新修订的最新法律法规,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尺度,该院开展同堂培训活动,邀请部分社区矫正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与,解读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围绕社矫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深度研讨,在共学中凝聚共识,合力保障严格依法监管、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