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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谋利被判刑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5日A08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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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庭·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出售香烟需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在无出售卷烟制品资质的情况下出售香烟,甚至是假冒伪劣香烟,构成违法犯罪,将负法律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

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叶某(已判刑)等人运输、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向叶某下发送货地点、香烟数量、香烟种类等指令,叶某招募李某、孙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储存、运输、销售。7月22日,李某、孙某在配送香烟的过程中被查获。公安机关在太仓市某小区车库,及李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内缴获各类香烟3799条(已另案予以没收),货值共计7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伪劣香烟。

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在昆山市某便利店内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23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住处及其租赁的车库内查获并扣押各类香烟902条,货值共计20万余元。经鉴定,其中真品香烟328条,货值9万余元,假冒伪劣香烟570余条,货值1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各类香烟包装纸共计679张及卷烟包装机器一台,行政法律文书副本、车库租赁协议、笔记本、销货清单、便笺本、便笺纸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查,被告人陈某曾于2006年、2009年、2019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三次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此,予以从宽处理。太仓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香烟共计902条,予以没收;作案工具各类香烟包装纸共计679张及卷烟包装机器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