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未付款 虚假诉讼开罚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5日A08
日期:03-05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记者 翟敏)持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想浑水摸鱼,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近日,金湖县法院以杨某虚假诉讼,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杨某商议借款20万元,并在借款实际交付前向杨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载明还款期限及其承担利息。据银行监控显示:2016年8月1日上午,陈某与杨某共同到某银行,杨某通过名下的银行卡向陈某名下的银行转存20万元。时隔3分钟后,陈某在杨某的要求下,又将刚转入的20万元转存到案外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当日下午,杨某通过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又将这20万元回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里,陈某并没有实际取得和拥有。
庭审中,法官问及杨某,为什么要让陈某将这20万元转到案外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卡里时,杨某回答是陈某用于偿还李某之前的债务。为核实杨某的说词,法庭遂传唤李某到庭。李某证实,他与案涉被告陈某之间未发生过借贷关系,他名下的案涉银行卡一直被案涉原告杨某持有。至于案涉20万元转存和转出之事,杨某未告知他,他并不知晓。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持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杨某不服此判决,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