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贷转贷行为法律后果的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5日A07
日期:03-05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关联公司变相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否定评价,实现规制目的,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规范目的是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至各方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在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律后果主要有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损害赔偿责任和担保责任三个方面的后果。
首先,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首先需要进行的是已经受领给付的返还。对于已经发放的借款,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向出借人进行财产返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财产返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占有物的返还,因此不存在范围问题。在给付金钱时,金钱返还也没有范围问题,只有本金和法定利息需要返还。当借款合同无效时,出借人往往会以所谓的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名义,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返还并不属于损失赔偿的范畴,因此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资金占用费不是指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而是指向借款人所获得的该笔资金的使用价值。资金占用费请求权的内容并不是指向本金所生法定孳息的返还,而是指向本金使用利益的返还。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原理,得利方需要返还的客体不仅包括其所受利益本身,还包括基于所得利益所生的用益。因此,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不仅需要如数返还本金,还需要返还本金占用期间所取得的对资金的使用利益。对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
其次,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则须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性质上看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有缔约过错场合,其成立要求义务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不一定是保护当事人对合同有效的信赖,只要存在缔约过失并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就会产生赔偿责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因违法而无效通常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如果出借人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而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认定借款人存在主要过错,出借人可以要求赔偿自己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都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此时也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损失的分摊比例。
最后,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如果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认定保证人的责任时,首先应检视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以判断其有无过错。其次是判断保证人的过错与具体责任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担保人或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与债权人订立标的缺失、效力有瑕疵的从合同,则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担保人、保证人明知或应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却仍对该合同的成立起中介、促成作用,则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认定担保人或保证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形,结合主从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主合同效力瑕疵的具体事由、担保人或保证人所具备的知识经验、提供担保的动机目的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