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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同款” 判赔十五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1日A08

日期: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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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徐玉荣 管小天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高邮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品牌中国区总经销商,自2022年以来,发现被告乙公司在京东、天猫平台,通过开设线上店铺,在其销售的奶瓶产品链接中使用“hegen”等字样,并在部分产品宣传图片中使用“hegen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系恶意攀附其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乙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社交网站注册账号,发表的文章,其标题及内容频繁使用“hegen”字样,攀附“hegen”品牌商誉,主观恶意明显。

对此,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与“hegen”有本质区别,其生产销售均为独立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甲公司“hegen”牌曾获多项国际、国内大奖,其销量、产品价值、市场占有度等均处于行业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可以认定该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

其次,“hegen”奶瓶具有设计特色,并在其商品不断销售过程中而渐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成为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包装、装潢,故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其使用的包装盒形状设计、盒盖及底部颜色与原告产品颜色相近,奶瓶产品及包装设计与原告“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相应排布方式相接近。

被告乙公司在庭上自认曾与原告甲公司有过合作,其对原告“hegen”奶瓶所使用的包装应当是熟知的,但被告仍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hegen”奶瓶包装相近似的包装,并在其开设的网店宣传中使用“hegen新加坡原装进口”等宣传标语,恶意攀附意图明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被告乙公司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发布多篇宣传推广文章,标题及内容中多处标注“hegen”“hegen奶瓶同款”等字样,并使用“hengen奶瓶真假对比,试试乙公司旗下品牌”等宣传标语及内容,主观上亦彰显出攀附原告商誉主观意愿,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公司已经取得的经营成果,并试图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上述宣传行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

综合考虑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对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甲公司“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行为,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