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雇主与第三人赔偿责任分分清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1日A08
日期:03-01
本报通讯员 张圣 陈源
日常生活中,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除了雇佣关系以外还有第三人的因素,各方应如何担责?雇员应如何追责?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7月16日,某塑化有限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设备整体拆除合同》,合同中约定某机械设备公司应当组织人员对某塑化有限公司厂区的设备进行拆除,对于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经过中间人王某介绍,由吴某向某机械设备公司收购。2020年8月20日,吴某雇佣赵某至某塑化有限公司厂房搬运废品,赵某在厂房三楼搬运废品时从设备拆除后遗留下来的洞口摔下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诉至太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塑化有限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王某、吴某赔偿其8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赵某的雇主,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对赵某进行安全管理,存在较大过错,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机械设备公司在自己厂房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以及管理义务,但由于没有及时对遗留孔洞采取防护措施而存在过错,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三楼作业存在较大危险,但并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就吴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之间,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综合因素,判定吴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互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一人债务清偿或执行后,其他债务人同等数额之债务消灭。某塑化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将拆除工作交给某机械设备公司负责,所以与吴某和赵某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需承担责任;王某作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吴某之间的介绍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是受王某的指示前往三楼搬运废品,所以王某对赵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赵某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由某机械设备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1万余元,吴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4万余元。原告赵某、被告吴某、某机械设备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实际生活中,因雇主与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具体责任承担比例需要通过分析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对于雇主、雇员、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划分,不仅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起到良好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