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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注册商标,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1日A08

日期: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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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莹 吕家雯

日前,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向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亮起司法利剑。

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陈某与倪某等人合伙经营的“元林”小吃店成为吴江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店铺。2020年6月30日,陈某与倪某等人签订《店铺转让及商标授权协议》,陈某将小吃店全部转让给倪某等人,陈某授权倪某等人独家使用“元林”(化名)标识,包括商号和商标图形等。协议明确约定陈某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不得授权他人或自己使用上述标识,如有第三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陈某应立即要求第三人停止使用并积极向第三人索赔,并将相应的赔偿数额弥补倪某等人的损失,否则陈某需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同年7月,倪某等人重新注册带有“元林”字号的食品商行,后经天津某公司授权取得了“元林”商标在吴江区的独占许可使用。

2021年8月,陈某申请注册“西流元林”(化名)商标,并于2022年2月经核准注册。同年3月,陈某与戴某签订加盟合同,陈某许可戴某使用“西流元林”品牌。不久,戴某成立“蜜棠元林”(化名)小吃店,在店铺门头正中间位置较大字体使用“元林”二字及商标图形,“西流”二字标注在左上角位置,且字体较小。同时,蜜棠元林小吃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中使用“元林”作为店铺名称。

店铺开业时,陈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店铺及开业情况的照片为该店铺宣传。据此,倪某等人以陈某、蜜棠元林小吃店侵害商标权、陈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蜜棠元林小吃店虽获得“西流元林”商标的使用权,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将“元林”二字予以突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近似。蜜棠元林小吃店的行为侵害了元林食品商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蜜棠元林小吃店的经营者曾在元林食品商行兼职,熟知元林食品商行的商标使用情况,作为同业竞争者不仅没有对可能引起的混淆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元林”突出使用在店铺店招上,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系恶意侵权。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时间以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蜜棠元林销售情况、经营规模等,最终判决蜜棠元林小吃店赔偿元林食品商行6.6万元。

陈某作为蜜棠元林小吃店所使用的“西流元林”商标的授权人,有义务规范蜜棠元林小吃店的商标使用行为。特别是陈某原系元林食品商行的合伙人,熟知元林食品商行及其商标使用情况,在进行商标授权时应提高注意义务,对可能引起的混淆进行合理避让。但是,陈某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反而为蜜棠元林小吃店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原告损害的扩大。考虑以上因素,结合陈某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陈某对蜜棠元林小吃店6.6万元赔偿责任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店铺转让及商标授权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两年内,第三人未经陈某授权擅自使用商标的,陈某有义务要求第三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第三人索赔。陈某明知蜜棠元林小吃店擅自使用其已独占授权倪某等人使用的图案商标,未及时予以制止,反而为店铺进行宣传,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